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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8-26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月20日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市范围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忻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忻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本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本级政府。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4.1.2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将灾情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部门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总指挥(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忻州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和市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2 响应措施 

  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忻州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局及市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报告。 

  5.3.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忻州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忻州军分区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市、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求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市、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市、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市总指挥部(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20日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忻州市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忻政办发〔2021〕74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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