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626元、定襄县568元、原平市591元、五台县558元、代县558元、繁峙县558元、河曲县558元、保德县558元、宁武县553元、静乐县553元、偏关县553元、神池县553元、五寨县553元、岢岚县553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5858元、定襄县5858元、原平市5858元、五台县5738元、代县5738元、繁峙县5738元、河曲县5738元、保德县5738元、宁武县5678元、静乐县5678元、偏关县5678元、神池县5678元、五寨县5678元、岢岚县5678元。
二、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
1、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9035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7465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对象10368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对象8798元/人·年。
2、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单位:元/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三档,忻府区、原平市分别为每人每月198元、495元、990元;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分别为每人每月188元、470元、940元;定襄县、五台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静乐县、偏关县分别为每人每月178元、445元、890元。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