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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846 |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4〕27号 | 成文时间:2024-06-25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2024-08-21 |
时间:2024-08-21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低保标准20元/人·月,同时联动提高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26元/人·月,对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作调整。现将2024年度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月)
忻府区646元、定襄县588元、原平市611元、五台县578元、代县578元、繁峙县578元、河曲县578元、保德县578元、宁武县573元、静乐县573元、偏关县573元、神池县573元、五寨县573元、岢岚县573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忻府区5858元、定襄县5858元、原平市5858元、五台县5738元、代县5738元、繁峙县5738元、河曲县5738元、保德县5738元、宁武县5678元、静乐县5678元、偏关县5678元、神池县5678元、五寨县5678元、岢岚县5678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单位:元/人·年)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035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465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680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9110元/人·年。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参照五台县标准执行。
三、 经费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从中央、省级和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