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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10150 | |
发文字号:晋政函〔2023〕33号 | 成文时间:2023-04-06 |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呼北国家高速公路山西省隰县至吉县段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的批复 | |
主题分类:公路 | 发布日期:2023-04-24 |
时间:2023-04-2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呼北国家高速公路山西省隰县至
吉县段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的批复
晋政函〔2023〕33号
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呼北国家高速公路山西省隰县至吉县段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请示》(晋交财发〔202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呼北国家高速公路山西省隰县至吉县段G59K605+519.5处设置隰县北收费站,位于临汾市隰县城南乡千家庄村;G59K635+130.6处设置午城收费站,位于临汾市隰县午城镇川口村;G59K646+251.7处设置大宁收费站,位于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大冯村;G59K670+191.6处设置人祖山景区收费站,位于临汾市吉县屯里镇回宫村。
二、该公路收费期限为28年零4个月。
三、该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政函〔2019〕126号),客运车辆收费标准执行乙类道路及隧道收费标准,货运车辆收费标准执行车型收费标准。绿色通道及其他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四、该公路按照经营性公路管理,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车辆通行费发票。
接此批复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