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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1-07-08 10:43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一、《细则》起草的依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实际,将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制定了《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必要性
  1、是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目前涉及的基层报表单位近万余家,报表近50余种,分为省、市、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填报单位,如此庞杂的统计单位亟需有一个管理办法给予规范。
  2、是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文化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从国家层面对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工作权限、流程、工作要求等给予了规定,对文旅部各司局关于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的分工、职责等进行了明确,但是该《办法》对各省级和省以下的相关统计工作没有具体规定,要求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是根据2020年6月24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确保各级单位依法依规统计。出台《细则》是确保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和举措。
  三、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统计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能:
  1、组织实施国家文化和旅游统计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管理、审定、公布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报告,对外提供文化和旅游综合统计数据;
  4、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5、对文化和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
  6、优化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信息化建设;
  7、组织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文化和旅游统计科学研究与交流;
  8、负责开展综合统计数据部门会商等部门间合作工作;
  9、组织完成抽样调查,并进行分析研究;
  10、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有关业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拟订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统计指标评估办法;
  2、组织、协调、指导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搜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要求使用数据;
  3、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分析与服务工作;
  4、配合综合统计部门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人员培训和统计制度改革研究;
  5、配合综合统计部门开展业务领域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五、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统计制度,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完成有关统计任务,按时报送本地区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2、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
  3、对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
  4、组织开展本地区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业务知识培训。
  5、应当健全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专岗,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强化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6、统计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有效推进统计数据的搜集、处理、传输与共享。
  7、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业务合作,会同统计部门共同开展统计执法工作。
?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1、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2、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统计报告;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文化和旅游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八、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
  1、应当根据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并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统计部门人员相关统计调查。
  2、各类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九、统计资料管理
  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
  3、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及文化和旅游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时,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已公开发布的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
  十、统计资料的公布
  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公布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内容外,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平台、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公布文化和旅游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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