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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09-27      来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

  一、五台山公安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和推进景区公安工作改革,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年轻化建设,部署、指导和检查景区公安工作。 

  2、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5、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6、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8、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9、管理集会、旅行、示威活动。 

  10、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1、对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12、监督管理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5、承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部门决算构成看,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决算主要包括局机关决算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算。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1、公开01表:2017年收入支出决算批复 

  2、公开02表:2017年收入决算批复 

  3、公开03表:2017年支出决算批复 

  4、公开04表: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 

  5、公开05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 

  6、公开06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批复  

  三、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情况 

  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2017年收入5066.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收入4599.66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为0万元。其他收入466.97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74.88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情况 

  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2017年全部支出4766.30万元。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22.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251.17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项目支出346.01万元 

  1.基本支出4420.29万元本年支出。主要是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346.01万元。主要用于公安专用设备的购置、网络运行等工作。 

  (三)“三公”经费情况 

  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为172.54万元   

  2017“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72.54万元,全年公务用车购置为0,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0辆,主要用于业务办公及各地办案所需车辆燃料、维修、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运行经费支出1160.17万元,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12月31日,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共有车辆20辆,主要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政府公务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我单位管理的20辆车其中五台山公安分局14辆,交警队6辆。本部门无价值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四、名称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尚未完成,结转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本年和以前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剩余的滚存资金。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附件: 

  1、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公开数据

       2、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本级)-公开数据

       3、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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