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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大    中    小      来源:五台山石咀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南坪村西河滩两幢住宅楼区域、五台山景区高速出口对面两排房屋区域、南坪村住宅楼西个户住宅一处所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为认真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发展思路,推动五台山景区“345”工程和“五区联创”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提升景区南大门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办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经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石咀镇南坪村旅游公路以西区域所涉及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予以征收。

  一、房屋及其附着物被征收后将对被征收人给予置换补偿,按《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咀镇南坪村旅游公路以西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台管委发[2020]114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实施单位: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自拆除验收启动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逾期完不成搬迁的,将依法执行。

  四、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 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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