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怀镇四个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

 时间:2020-12-10       大    中    小      来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

  按照《五台山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与管理规划》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全面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景区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业态,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景区征收改造总体规划,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台怀镇四个区域内所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台怀镇台怀村新台怀居民点,杨林村营坊村小组,新坊村瓦垚村小组、西沟村小组四个区域内确需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由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三、补偿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补偿按《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怀镇四个行政村十个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台管委〔2020〕1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建筑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号)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违法建设清理专项行动鼓励自拆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台委发〔2016〕83号)等文件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收时间:

  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15日。

  五、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完成搬迁。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意见,报请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后予以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通告涉及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止,严禁一切违法建设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景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