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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大    中    小      来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

  征 收 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台怀镇杨柏峪村南路219号

  被征收人:台怀镇台怀村新台怀居民点,杨林村营坊村小组,新坊村瓦垚村小组、西沟村小组四个区域内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

  按照《五台山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与管理规划》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全面优化空间布局,提升景区旅游品质,丰富旅游业态,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怀镇四个行政村十个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台管委〔2020〕110号)及其它相关政策,决定对台怀镇四个区域内的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被征收后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按《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怀镇四个行政村十个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台管委〔2020〕110号)及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实施单位: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房屋征收中心。

  地址:台怀镇杨柏峪村南路219号。

  四、自拆除验收启动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逾期完不成搬迁的,将依法执行。

  五、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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